美国作为世界第一经济强国 ,商业一直处于领先地位的, 美国的商标也是比较流行转让的,因为商标转让比商标注册要快很多,而且非常便捷,但即便如此仍需要了解与商标相关的法规!
美国商标法
“商标”包括文字、名称、符号、图形或者其组合,由制造者或者商人用以识别其商品,以区别于他人生产或者销售者。美国商标含意包括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保证商标。商标可以是平面视觉商标,也可以是立体的(三维)视觉商标,也允许音响商标即听觉商标注册。
1.申请基础。
美国对商标专用权的确立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一个商标只要投入商业使用,即使没有注册,也拥有商标专用权,在发生商标专用权争议时,美国专利局将裁定商标专用权属于最先使用者。除使用在先原则外,下列条件也可成为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基础:
(1)意向使用,即申请人有打算在美国使用的真实意图。
(2)原属国申请。虽然申请人在本国已申请注册,而尚未获准注册,但必须已取得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3)原属国注册,即已在本国取得商标注册证。
2.申请人资格。
无论商标所有人为个人、公司、商号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商标注册。凡在美国有固定住所或工商企业的外国人,可按本国人同等待遇,对其他外国人,一般按对等原则处理。不居住于美国的商标申请人,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禁用条款。
任何用文字、符号或标志,或这些事物的组合作为商标,以区别申请人的产品而不违禁例者,均可予以注册,但下列内容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含有不道德、欺骗或丑恶的事物,或者含有个人组织、信仰或国家象征进行诽谤或虚伪和它们的关系使之丧失信誉的事务。
(2)含有合众国或某一州、市或某一外国的旗帜、国徽或其他徽章,或其他仿制品。
(3)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使用在世的某人姓名、肖像或签字式样者;或美国某一已故总统的夫人仍健在时,使用该已故总统的姓名、遗像或签字式样,而未经总统夫人书面同意者。
(4)近似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或地人在合众国已使用而未放弃的商标或商号名称,可能引起混淆、讹误或欺骗者。
(5)属于虚伪、欺骗的对申请人产品和产品地理方面的描述或单纯属于绰号的文字。
美国商标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1、申请转让的是一件已经注册或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连通使用该商标的企业信誉或与该商标使用相关并由该商标所行政的不分商誉一并转让;
2、申请转让的美国商标中不比包括在商业中与其他商标的使用相关并由其他商标象征的商业信誉,也不必包括在商业中与该企业经营名称或风格的使用相关并由它们象征的商业信誉;
3、申请转让的美国商标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签署,承认书可以作为转让生效的表面成立之证据;当规定的转让信息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登记后,该记录可作为转让生效的表面成立之证据;
4、一项美国商标转让对以等价有偿的形式购买商标并且不知晓前述转让的后续购买者无效,除非在转让后或后续购买前三个月内已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登记了规定的转让信息;
5、美国商标转让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应按专利商标局局长规定的形式保存一份转让信息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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