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突尼斯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01年4月27日颁布的《第2001-36号法:关于商标与贸易服务的保护》。由突尼斯商标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阿拉伯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突尼斯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突尼斯是《巴黎公约》《WIPO公约》《TRIPS协定》《尼斯协定》《维也纳协定》《内罗毕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商标注册可通过“单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商标申请
目前,突尼斯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突尼斯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图画、字母、数字、标语、商业外观/装潢等。
若申请人非突尼斯居住的,须委托本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商标图样;
2、类别及具体商品项目;
3、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4、委托书,需签字并邮寄原件;
5、若生命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注册突尼斯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发证。申请递交后3-4天左右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突尼斯商标注册不能申请加快审查。
审查通过后就会被安排公告,公告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员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
1、商标缺乏显著性;
2、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3、恶意注册;
4、标语商标缺乏原创性。
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即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审查不能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顺利的情况下,突尼斯商标注册目前需要1年左右;如中途遇到异议或驳回,时间可能延长至2年左右。
其他
无
商标维护:
突尼斯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开始起算;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续展有效期为10年。
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突尼斯《商标法》下述三个条款提出:
1、根据《商标法》第15条:申请做商标时已知或应知有他人权利在先的,可申请无效。
2、根据《商标法》第33条:违反本法规定的,可申请无效;
3、根据《商标法》第34条: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未在当国实际使用的,人和人可申请撤销,不可抗力除外。
商标无效/撤销申请可向突尼斯法院提出,在现行审查条件下,一般需耗时2-3年。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应对他人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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