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西班牙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01年12月7日第17/2001号《商标法》,2011年3月4日第2/2001号法予以修订。由西班牙专利商标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西班牙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瑞士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按“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西班牙是《TRIPS协定》《日内瓦公约》《巴黎公约》《尼斯协定》《内罗毕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法国为《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和欧盟成员国,故商标注册可通过“单国注册”“欧盟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商标申请
目前,西班牙专利商标局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西班牙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人名、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组合、立体形状、声音等。
在西班牙没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的而自然人或法人,须委托该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商标图样;
2、类别及具体商品项目;
3、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4、委托书,原件;
5、若生命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注册西班牙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审查(绝对理由)-公告-核准发证。申请递交后3-5个工作日受理。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审查不能通过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实质审查通过的,则将会被安排公告。
公告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员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
1、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
2、商标缺乏显著性;
3、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4、恶意注册;
5、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
其他
在西班牙获准注册的 商标科在巴利阿里群岛(the Balearic lslands)、加那利群岛(the Canary lslands)、位于北非的休达自治市和梅利利亚自治市(the territories of Ceuta and Melilla in Northern Africa)等西班牙属地获得保护。
西班牙商标注册时不对“相对理由”进行审查,即官方不会以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而主动驳回,因此商标很容易通过初审并予以公告,这就需要权利人即使在申请注册成功后还需要持续关注,进行检车,即使进行异议维权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商标维护:
西班牙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开始起算;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续展期为10年。
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2001年12月7日西班牙《商标法》第51条及第52条的固定向法院提出。撤销的理由有:
1、违反本法规定的;
2、恶意抢注;
3、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3、无正当理由,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未在该国实际使用的。
商标撤销/无效申请可向商标局提出,在现行审查条件下,一般需耗时1-2年。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应对他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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