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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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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国

回执时间:1周

下证时间:9-16个月

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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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来源:fowip.com   作者:世野国际   2019-09-02 00:00:00 3332
  • 概述

      韩国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49年颁布、2016年 2月29日修订的《商标法》。由韩国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韩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韩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诺手该国的驰名商标,即使未注册也能受到保护。

      韩国是《巴黎公约》《商标法条约》《WIPO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商标注册既可以通过“单独申请”方式办理,也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 商标申请

      目前,韩国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韩国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颜色组合、标语、声音、气味等。

      若申请人非韩国居住的,须委托本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商标图样;

      2、类别及具体项目;

      3、委托书;

      4、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及对应的韩语翻译件。

      申请注册韩国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发证。申请递交后1周左右受理。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若不符合规定,将发出补正通知书;

      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审查不能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实质审查通过的,则将会被安排公告。

      公告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员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主要理由有。

      1、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

      2、商标缺乏显著性;

      3、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4、恶意注册;

      5、商标为地理名称;

      6、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

      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顺利的情况下,韩国商标注册目前需要10-12个月;如中途遇到异议或驳回,时间将会延长,可能会耗时2年以上。

    • 商标维护:

        韩国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册日开始起算;到期日前12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续展有效期为10年。

        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韩国《商标法》下述条款提出:

        1、《商标法》第119条第1款第3项: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在当国实际使用的,人和人可申请撤销,不可抗力除外。

        2、《商标法》第112条第一款,以下列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的,需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提出:

        (1)包含著名人士的姓名、名称、商号、肖像、签名、印章、雅号、艺名、笔名、或简称的商标。

        (2)与在先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与消费者明显已知的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在与世贸组织成员国内的葡萄酒和烈酒产地的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将含有地址的商标使用在葡萄酒和烈酒商品上。

        3、以下列理由提出撤销申请的,可自商标注册后任意时间提出:

        (1)《商标法》第119条第一款第1项:商标权利人的不当使用;

        (2)《商标法》第34条第1款和第21项:商标权利人的商标被其经销商或代理人恶意抢注。

        商标撤销/无效申请可向韩国特许审判法院提出,在现行审查条件下,一般需耗时1-2年。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应对他人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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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声明
       
  • 其他

      1、异议前置程序

      在审查员对商标申请审查结束之前,任何人可向审查员提交第三方审查意见,类似于异议申请,主要用于阻止该商标注册。如果审查员认可第三方提交的信息,将对申请商标下发驳回通知,申请人需针对该驳回理由进行答复。但是该第三方审查意见只是参考信息,审查员没有义务考虑该信息。然而,这是在商标公告之前组织它注册的有效方法。提交该审查意见不影响公告后的异议程序。

      2、修订后的韩国《商标法》删除了以下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之日起1年内,对他人提交的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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