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美国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46年7月5日生效的《商标法》(也译为《兰哈姆法案》)。由美国专利商标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英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美国商标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
美国是《TRPS协定》《日内瓦公约》《巴黎公约》《尼斯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美国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商标注册既能通过“单国注册”的方式办理,也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商标申请
目前,美国专利商标局采用尼斯分类,但是其商品或服务项目往往比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要求更加细化,接受一表多类申请。美国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组合、立体形状、声音等。
在美国没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的而自然人或法人,须委托该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申请人英文名称及地址
2、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根据尼斯分类表(我司提供)选择需保护类别,需保护项目(标准可选一类 20 个项 目)
3、商标图样:清晰商标图样,图片尺寸在 5 厘米*5 厘米到 10 厘米*10 厘米;JPG 格式。
4、身份证明文件:(1)以公司名义申请,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以个人名义申请,附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
5、使用证据:商品的使用证据包括可以显示商标的商品,包装,或者在其销售时相关的单据,标签,说明书, 容器,和照片或者网页(但要要显示含有商标的商品图片或文本描述)等,还需说明商标的设计时间以及第一次 商业使用的时间。
6、若商标仍未使用,则按照意向使用来提交,注册期内仍需提供使用证据。
其他
美国商标注册后,注册人应于注册后第6年届满前1年内(即商标注册后的第5-6年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声回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实质审查通过的,将会被安排公告。公告日起30天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或在先权利用并没有放弃该商标的意思。否则,自注册公布之日起第6年届满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
另外,注册商标持有人提交续展申请时,还需要提供使用声明,声明该商标在商业中继续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或声明注册人未使用该商标是基于特别事由,并且这种未使用并没有放弃该商标的意思。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自2017年3月21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开始执行在续展申请时对继续使用声明进行严格审查的永久程序。根据这项新程序,注册商标在提交第8条(单国注册)或第71条(马德里注册指定美国)的使用声明时,若类上注册的产品/服务项目超过一个,约10%的商标将被要求提供在额外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明。在大多数情况下,这需要提交额外的材料以证明该商标一直使用在指定的所有商品、服务上,而不只是在某一项商品、服务上。这一要求将会以审查意见的形式发送到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可在答复通知发出日起6个月内答复。如果商标所有人不能提供额外的商品、服务的使用证据,相应的已注册商品或服务项目将会被官方删除。如果商标注册人不答复官方审查意见,整个商标注册将会被专利商标局依法撒销。
商标维护:
美国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册日开始起算;到期日前12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续展有效期为10年。美国商标下证后,每 5-6 年需进行一次使用宣誓,否则商标会提前无效。
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1946年7月5日生效的《商标法》第1064条规定提出。撤销的理由有:
1、违反《商标法》有关注册商标的规定;
2、注册是以欺骗性手段获得;
3、注册商标成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4、注册入使用注册商标时,或在他人经注册人允许使用商标时,虚假地表示了该注册商标使用或与其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5、无正当理由,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在该国实际使用;
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应对他人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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