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加拿大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85年颁布的《商标法》。由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英语。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加拿大商标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
加拿大是《巴黎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美国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既不是《马德里协定书》成员国,也不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商标注册只可以通过“单国注册”的方式办理。
商标申请
目前,加拿大商标申请尚未正式采用国际通用的尼斯分类商品和服务描述,但目前新申请可以按尼斯分类的类别提交,一份申请可包含多个类别。加拿大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颜色组合、标语、动态图、声音等。若申请人非加拿大居住的,可直接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但需一个当国的通讯地址。
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商标图样;
2、类别及具体商品项目;
3、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4、申请基础(意向使用、实际使用、在加拿大当国驰名或其他国家注册和实际使用); 意向使用,在提交商标申请后,获取商标注册证钱需提交申请人签字的使用宣誓书; 实际使用,在提交商标申请的同时,需说明在加拿大首次使用的时间; 在加拿大驰名,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及日期; 在其他国际注册和实际使用,需提交该国商标受理通知书或注册证复印件。
5、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注册加拿大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发证。申请递交后1周左右受理。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的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审查不能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实质审查通过的,将会被安排公告。
公告日期2个月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员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
1、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或拥有在先的未注册商标在加拿大有在先使用等;
2、商标缺乏显著性;
3、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4、恶意注册;
5、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
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正式注册成功。顺利的情况下,美国商标注册目前需要1年半左右;如中途遇到异议或驳回,时间将延长至2-3年。
其他
由于加拿大不是采用国际通用的尼斯分类,没有固定的分类表,所以商品或服务描述的要求与国内的完全不同,需要尽可能地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具体描述。一般应尽量采用商业中的通用术语,对于宽泛商品应具体描述商品的功能用途、性质等特征。此外,在商品描述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模糊次元,如“and the like”“and similar goods”“in the nature of”“such as”“including”“comprising”“related to”“related wares”“containing”“etc.”“featuring”,而使用确切的词语“Namely”“Consistint of”“Specihcally”;对于“医药商品”,应具体说明药品名,或治疗的疾病名称;“零售服务”可以在加拿大注册,但需具体说明销售的商品。
另外,加拿大《商标法》修改草案已进入尾声,预计2019年能够正式实施新《商标法》。
商标维护:
加拿大商标注册后15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册日开始起算;到期日前任何时候均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续展期为15年。
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下述条款提出:
1、《商标法》第45条: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在当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不可抗力除外;
2、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是已知或应知有他人权利在先的。
商标无效/撤销申请可向加拿大法院提出,在现行审查条件下,一般需耗时1-2年。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应对他人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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