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澳大利亚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95年10月17日颁布,2015年2月15日修订的《商标法》。由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英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澳大利亚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澳大利亚是《巴黎公约》《商标法新加坡跳跃》《WIPO公约》《尼斯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跳跃的缔约国;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商标注册可通过“单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商标申请
目前,澳大利亚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澳大利亚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标语、颜色组合、气味、声音、全息图、动态图等。
若申请人非澳大利亚居住的,可委托本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也可直接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但须提供一个澳大利亚当地地址。
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商标图样;
2、类别及具体商品项目;
3、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4、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的国家,申请号及申请日;若在审查过程中有在先商标,审查员会要求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及对应的英语翻译件。
申请注册澳大利亚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发证。申请递交后1周左右受理。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审查不能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实质审查通过的,则将会被安排公告。
公告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员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
1、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
2、商标缺乏显著性;
3、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4、恶意注册;
5、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
其他
美国商标注册后,注册人应于注册后第6年届满前1年内(即商标注册后的第5-6年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声回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实质审查通过的,将会被安排公告。公告日起30天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或在先权利用并没有放弃该商标的意思。否则,自注册公布之日起第6年届满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
另外,注册商标持有人提交续展申请时,还需要提供使用声明,声明该商标在商业中继续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或声明注册人未使用该商标是基于特别事由,并且这种未使用并没有放弃该商标的意思。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自2017年3月21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开始执行在续展申请时对继续使用声明进行严格审查的永久程序。根据这项新程序,注册商标在提交第8条(单国注册)或第71条(马德里注册指定美国)的使用声明时,若类上注册的产品/服务项目超过一个,约10%的商标将被要求提供在额外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明。在大多数情况下,这需要提交额外的材料以证明该商标一直使用在指定的所有商品、服务上,而不只是在某一项商品、服务上。这一要求将会以审查意见的形式发送到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可在答复通知发出日起6个月内答复。如果商标所有人不能提供额外的商品、服务的使用证据,相应的已注册商品或服务项目将会被官方删除。如果商标注册人不答复官方审查意见,整个商标注册将会被专利商标局依法撒销。
商标维护:
美国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册日开始起算;到期日前12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续展有效期为10年。美国商标下证后,每 5-6 年需进行一次使用宣誓,否则商标会提前无效。
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1946年7月5日生效的《商标法》第1064条规定提出。撤销的理由有:
1、违反《商标法》有关注册商标的规定;
2、注册是以欺骗性手段获得;
3、注册商标成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4、注册入使用注册商标时,或在他人经注册人允许使用商标时,虚假地表示了该注册商标使用或与其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5、无正当理由,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在该国实际使用;
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应对他人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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