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莫桑比克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16年3月30日修订生效的《工业产权法》。由莫桑比克工业产权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葡萄牙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莫桑比克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莫桑比克是《巴黎公约》《WIPO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是《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商标注册氪通过“单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商标申请
目前,莫桑比克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不接受一表多类申请。莫桑比克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图形、颜色、字母等。
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商标图样;
2、类别及具体商品项目;
3、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4、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及对应的葡萄牙语翻译件。
申请注册莫桑比克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发证。申请递交后1-2周受理。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审查不能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实质审查通过的,则将会被安排公告。
公告日起1个月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员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主要理由有
1、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
2、商标缺乏显著性;
3、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4、恶意注册;
5、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
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者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即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顺利的情况下,莫桑比克商标注册目前需要2年左右;如中途遇到异议或驳回,时间将大大延长。
其他
商标权利人需在商标注册之日起每5年提交使用宣誓,若是办理宣战的可以不用再同时提交使用宣誓。若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使用宣誓的,任何第三方均可对该注册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将得到官方的直接支持。同时,即使注册后没有第三方申请撤销,虽然在注册簿重保持着已注册的状态,但无法阻止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相当于失效,也无法有效维权。但是,该国比较特殊,若是权利人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交使用证据,只要在被他人申请撤销前能主动提供有效使用证据的,商标权利则可予以恢复,可以对抗他人的在后申请、不适用撤销申请和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维护:
莫桑比克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开始起算;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续展有效期为10年。
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莫桑比克《商标法》下述条款提出:
1、违反《商标法》规定的;
2、恶意抢注;
3、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在当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不可抗力除外。
商标无效/撤销申请可向莫桑比克法院或商标注册处提出,在现行审查条件下,一般需耗时1-2年。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应对他人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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