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微信号:zhuoxinhongkong
QQ:2355960569
400-065-0008
您如果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不满意,或者有好的建议,请您填写以下表格,我们的客服专员将会与您联系,为您提供反馈信息并协商解决方案
残忍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