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第166号商标法制定于1947年6月20日,距今已有近50年的历史。
其间经过4次修订,包括1951年6月11日修订的第638号商标法,1953年6月16日修订的第865号商标法和1978年2月17日修订的第20号专利局行政法令及1987年修订的第133号执行法令。
另外,其他与商标有关的商标法律还包括菲律宾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以上简称“专商技转局”)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等。现行的商标法于1998年1月1日起生效。
菲律宾的商标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以美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为蓝本而制订及修改的。商标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可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及集体商标。
其商品分类采用国际分类原则,一个申请只能包括一个类别。此外菲律宾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里斯本文本及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3~30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之一。
在菲律宾注册商标需要是具有菲律宾国籍的商标所有人,只要在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至少前2个月在菲律宾商业中使用其商标,均可向菲律宾专商技转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须在菲律宾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住所,而且必须是原国的公民,并在菲律宾有真实的商业实体,如外国公司在菲律宾所开办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合伙制公司或股份制公司等。
申请人在股份制公司中所占的股份必须占大部分。另外,该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至少2个月前在菲律宾商业中使用其 商标,可向菲律宾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BPTTT)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可以基于原属国商标申请或注册向菲律宾专商技转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而无须基于在菲律宾最早的商业使用。
菲律宾商标注册簿分为主簿和副簿。两者的区别在于商标的显著性及次显著性。在主簿,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
①在工业、农业、商业和手工业的生产和销售中由法人域自然人使用并用来区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②自身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通过在该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的连续5年的商业使用,而具备显著性并使广大消费者认可的;
③从事制造、加工和销售瓶装饮料或气体的商标所有人,可在菲律宾申请商标的全瓶注册;
④具有显著性的文字、姓氏、符号、徽记、徽章、标志、图形或其组合;
⑤商号,包括个人的姓名、公司、企业或其他商业组织的名称;
⑥使用在服务项目上的用于区别他人的服务和文字、姓氏、符号、称谓、牌号或口号;
⑦由商业组织的成员在商品或服务上共同使用的集体商标。
在副簿,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
①在主簿被菲律宾商标审查员驳回的,具有一定显著性的,而且并不违反商标法有关禁用条款规定的;
②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通过在该商标注册日前的连续3年的商业使用,而具备显著性并使广大消费者认可的。
而以下则是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①带有不道德色彩并带有欺诈、侮辱和诽谤生者或逝者、其他组织机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及国家标志的;
②与国家或国际间组织或其他政治实体的名称、旗帜、徽记、军旗和军服相同或近似的;
③与生者的姓氏、肖像和签字相同或近似的(该生者书面同意的情况除外);
④尚活在世的与已故菲律宾前总统夫人的姓氏、肖像和签字相同或近似的(该夫人书面同意的情况除外);
⑤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中与已注册的商标或商号相同或近似的;
⑥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中与他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使用在先并尚未放弃使用的商标或商号相同或近似的;
⑦容易在消费者中引起混淆或欺骗消费者的;
⑧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作用的;
⑨地理名称。
在菲律宾,商标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商标审查员对商标注册申请先进行形式审查,如果商标申请文件,审查官将向申请人颁发申请日和申请号。
若商标申请文件不齐备,申请人必须在提交商标申请之日起的60天内补齐所缺文件。若申请人在该期限内未补齐所缺文件,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获30天的延期。缺文件的商标申请的申请日只能从该文件的齐备日起算。上述期限内,仍未补全文件的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如果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经官方实质审查后被驳回,官方将书面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在菲律宾的商标代理人,并阐明驳回理由。
申请人在接到商标初审驳回 通知之日起的天内可向菲律宾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提交复审。若申请人在该期限内未按时提交复审,那么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两次延期。第一次延期的时间为30天,可由主簿或副簿的商标审查员授权。第二次延期的时间亦为30天,必须由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局长签字。
在主簿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将被刊登在菲律宾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的商标公告上。在副簿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不刊登商标公告,也无异议程序。
审查官对基于原属国商标申请并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先不予公告,直到申请人完成原属国的商标注册并提供有关证明后方予以公告。
菲律宾专商技转局审查官对公告期内没有被异议的商标或异议不成功的申请颁发商标注册证。自商标注册之日起算,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