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或产品名称可以做商标吗?
商品名称一般可以分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商品的特定名称。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用来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的,主要指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以及商品的简称,如:电视机、计算机、桌子、衣服;商品的特定名称是用来区别同种类商品的(特定商品、特定物),如:加饭酒、茅台酒、21 金维他等。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 11 条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品的特定名称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大多可以注册成为商标,例如:21 金维他、茅台酒、两面针牙膏等,他们既是商品的特定名称,又是商品的注册商标。
而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成商标会把本该属于公众使用的称呼变成特定人独占,造成不应有的垄断,所以是不可以注册的。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因此,如果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标志通过长期的宣传使用等,达到了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对商品来源加以识别的程度,则可以认定上述标志已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显著特征。
总之商品名称是否可以申请商标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不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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