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幕前的你是不是以为只要自己申请的商标成功注册之后就不会有任何风险存在了呢,其实不然,商标成功注册后,也可以由其他主体提出“撤三”或者“无效”申请。此篇文章我们先为讲述关于“撤三”的那些事儿。
一、什么是“撤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收到通知后需要做什么
当你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时,就意味着,你的商标,被其他主体提了“撤三”申请。收到通知后,需参考该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通知中所注明的期限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该过程称为商标撤三答辩。
三、什么是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1、使用的主体:“使用”包括商标权人的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的使用;
2、使用的性质:对诉争商标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使用,即商标性使用;
3、使用的范围: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对注册商标在指定的三年内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四、哪些属于使用实际使用证据
1、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
2、标注有商标的相关合同或者协议
3、标识有商标名称的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
4、印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5、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
平时在使用商标时,我们需注意保留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另外商标如果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出现,也是一种非常强有力的使用证据。需要额外注意的是,如果商标是许可他人使用的,那么还需要提供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证明材料。商标注册人在进行答辩时应尽可能多的提供各种证据材料,以保证证据的充分、有效。
五、为什么我没收到举证通知
很多小伙伴们遇到一种情况,自己明明没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甚至连商标撤销决定书都没有收到,商标就被撤了。
如果没有委托正规的代理机构,这时候就需要格外注意,因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提交的申请人地址是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很多公司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符,但商标局发文仍然会按照原地址进行发文,若按照原地址无法找到对应收件人,那么通知会被退回,商标局会安排公告送达,这种情况下,由于申请人一般很少会注意商标局公告文件,在公告期内也无法得知自己需要提交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因此到期后商标就这样“无声无息”的被撤销了。
假使我们发现商标被撤销了,是不是真的无力回天了呢,其实在收到商标撤销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天内,我们还可以向商标局提交“撤销商标决定”的复审申请,重新提交实际使用证据,当然这个步骤需建立在能收到撤销决定书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