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转让是非常常见的,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有其自身的经济价值与商业价值,自然是可以进行许可和转让的。以签订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合同和商标权转让合同来进行,那么对于商标权无偿转让又有何风险呢?
1、一个商标两次转让
这是指商标转让人与第一个受让人缔结商标转让合同之后,隐瞒上述事实又与第二个受让人缔结商标转让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只认为第一个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第二个合同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如果第二个商标受让人知道商标转让人所隐瞒的事实后,并不行使撤销权,则第二个商标转让合同也有效。
而此时,第一个商标受让人有权要求商标转让人继续履行商标转让的义务,如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而第二个商标受让人只能要求商标转让人承担不能履行商标转让的违约责任。
2、待转让的商标本身已经有法律风险的负担
譬如有的准备转让的商标已经被商标权利人设置了质押、或者已经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又或者已经被其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等,上述负担会严重影响到商标的顺利转让。
3、待转让的商标已经到期而未进行续展
商标受让人在受让商标之前,一定要查询确认该商标的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在注册证上有注明。如果该商标正处于续展期或者宽展期,则要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办理续展的义务。如果该商标已经过了宽展期,就不能再要了,千万不能马虎了事,从而导致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