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起名不讲究,会被认为具有欺骗性?
根据官网公示,近日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中农康必硒”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蛋;牛奶制品;水果蜜饯”等第29类商品上,被商标局和原商评委以诉争商标具有欺骗性为由予以驳回。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诉争商标并无实际含义,未用以说明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欺骗性。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包含“硒”字,结合指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原料中含有人体所需的营养元素“硒”,从而对商品的原料等方面产生错误认识,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企业为更好地宣传和推广产品,有意将对产品的美好愿景融入商标之中,这本身无可厚非。但如本案所提示的,此种凝结在商标上的美好愿景可能因具有欺骗性而碰壁,企业须格外注意。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呢?
“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志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标志所使用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相,足以使公众对商品的真相产生错误认识。
1、含有欺骗性是指相关公众因标志而产生的判断与产品实际不符。企业为了更好的推广和宣传产品,常常将一些美好愿景寄托在商标上,这样反而容易引起误解。所以在起名时,既要考虑到产品的实际情况,也需要考虑标志是否含有歧义,或者夸大产品优点、误导产地等;
2、相关公众是欺骗性的判断主体,也就是说即使申请人主观意愿上并无欺骗,只要标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就容易构成“带有欺骗性”的判定。企业在选用商标时,也需从相关公众的视角出发,判断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对于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标志,企业要谨慎选用。
3、需要结合标志指代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判断,即使是同一标志,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带有欺骗性的结论也不一样。例如上文中的“中农康必硒”商标,放在第 29 类商品上带有欺骗性,但如果放在其他与健康、食品等无关的商品类别上,结论也许会有不同。可见,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是相对于标志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等方面的真相而言的。
企业起名时,要将商标放在具体的情境下分析,可能在不同类别会有不同的审理结果。

世野国际全面提供了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国际商标、专利及版权等全方位的服务,为您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
世野国际商标服务24小时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65-0008



在线咨询
给我电话
扫一扫
顾问QQ
全国热线
投诉建议
回到顶部
提交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