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法,是指美国第一部商标法是1870年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商标条例》。该法在10年后由美国最高法院以违反宪法为由宣布废止,代之以1881年商标法。现行的商标法是1946年制定的。
美国商标法的内容是怎样的?
(1)商标应具备的条件为具有识别性,不违反禁例。
(2)商标注册的手续。审查合格者,由专利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如有异议应在30日内提出,有正当理由者可以请求延长期限。申请人对审査或异议的决定不服者,可向专利局提出,对专利局的裁定不服时,可向法院起诉。
(3)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早期的美国商标法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后来,随着况的变化,改为原则上采用先注册原则,但先使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指控,可请求撤销,只有在期限已过时,先注册人才能取得商标的所有权。
(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20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亦为20年。此外,该法还对商标申请人、侵权行为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美国商标法规定:申请人资格
无论商标所有人为个人、公司、商号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商标注册。凡在美国有固定住所或工商企业的外国人,可按本国人同等待遇,对其他外国人,一般按对等原则处理。不居住于美国的商标申请人,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在美国注册商标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申请美国商标注册,二是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从而延伸保护到美国,无论进行那种商标注册,都难以高枕无忧,商标不是到期时办理续期这么简单,美国商标法对注册美国商标使用规定严格,若不及时主动提交相应的声明书,商标注册会被撤销。
世野国际就关于注册美国商标使用的规定,需要定期提交的声明书和注意问题进行阐述。
1、必须提交的声明——第8条声明书
美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必须主动在注册后第六年届满前一年内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的声明书,或未使用有正当理由,并非有意放弃商标的声明书。否则,商标注册将被撤销。
(1)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使用声明书(或不使用正当理由的声明书)必须由商标注册人主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
(2)在期限内提交:①第一次提交:注册日(根据1946年商标法注册)或公告日(以前法律注册)起第5-6年间。 ② 以后的提交:10年有效期届满前的1年内,以及以后每10年前的1年内。可以与续展申请合并提交。③ 上述期限都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提交需缴纳罚金)。
(3)使用声明书的要求:
①声明商标在商业中实际使用,明确列出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名称。其它没有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将被删除。
②每个类别的商品/服务需提供一份商标实际使用的样本。样本须能够表明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或者服务的销售和广告中。
③必须由有权签字人做出声明并签字,需注意声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如有虚假,将可能危及整个商标的有效性。
(4)不使用正当理由的声明书:如果商标没有使用或没有在全部商品/服务上使用是有正当理由的,注册人可以提交声明书,列出未使用的商品/服务名称,提供商标停止使用的时间以及预期恢复使用的时间,说明没有使用的理由并证明没有使用是由于特殊的可以免责的原因,并非有意放弃商标。
2、可以选择提交的使用声明——第15条声明书
(1)不可争议的注册是注册商标、商标的注册、注册人的所有权以及专用权的明确证明,除特定情况外,不可撤销。
(2)需要满足的条件:
①仅能在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实际使用并仍在继续使用的商品/服务上取得;
②不存在对注册人的所有权及注册不利的终局裁定;
③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和法院没有关于该商标权利的未决诉争;
④商标不是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
(3)提交的时间:可于任何连续五年期间届满后的一年内提交,可与第8条声明书合并提交,也可与续展申请合并提交。
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延伸保护必须提交的声明——第71条声明书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71条,国际注册商标的续展应通过国际局办理,但是,知元商标提醒商标所有人必须及时在美国提交使用声明书或者不使用正当理由的声明书,否则,对美国的延伸保护将被撤销。
第71条声明书的内容、要求以及期限和宽展期的规定与第8条声明书基本相同。但是需要注意,提交声明书的期限是自美国注册日而不是国际注册日起算。
4、连续3年停止使用构成对商标的放弃
美国商标法规定,停止使用,并且没有恢复使用的打算,商标即被视为放弃。连续3年停止使用构成事实上对商标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