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权受知识产权保护吗?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广播权也是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广播权也是指用公开广播或者使用其他传播方式来传播作品的行为都是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任何的企业或者公民都是不可以随意的使用或者更改他人的著作权,否则当事人也是可以索要相应的赔偿。
广播权受知识产权保护吗
广播权受知识产权保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这一“法定许可”规定,极大地方便了广播电台、电视台,促进了我国广电事业的发展,同时也赋予了广大著作权人有权向广播电台、电视台主张其作品“广播权”的使用报酬。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广电“法定许可”付酬办法的制定部门。《著作权法》规定了五项“法定许可”制度,并将其纳入集体管理的范畴,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保证了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充分实现,但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却将广电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排除在集体管理之外,实际上,将权利人的权利处于落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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