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网络的国际性、交互性、开放性以及资源共享性为信息的传播和利用带来了一场深刻变革,著作权制度也因网络时代的到来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指为各类开放性的网络提供中介服务的人。最初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给用户提供接入服务,使之能与互联网连接的经营者。
2、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行为
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将作品上传到网上供公众访问的主体,通常有两大类:一是指已经申领网络信息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络服务经营者,主要从事网络信息服务;二是传播作品的网络用户,包括各种各样的组织和个体。
3、网站管理者的侵权行为
网站管理者是负责管理网站内容和秩序的人,拥有网页或网站的整体内容和形式的著作权。有时网站管理者为编辑网页专栏筛选和整理材料或用了已发表在网上的相关作品形成汇编作品。
4、网络使用者的侵权行为
网络使用者即互联网的终端用户。网络使用者侵权目前从技术上来说只能是自然人使用并侵权,但从法律角度看,侵权责任的被告还有可能是法人、其他单位或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