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在著作权归属时,应该是归属谁的了?怎么判断这个归属权的问题?在委托他人创作时,应该怎么样才能把著作权归属属于自己,这里就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
委托作品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委托作品不是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进行创作,而是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创作作品,即受托人需要将委托人的要求通过自己的创作表现出来,但是,委托人的思想、观点只能为受托人的创作限定范围,并不能取代受托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而且委托人也没有参与具体的创作过程。如果委托人参与了作品的构思和具体创作,而双方又有共同创作的意愿,就变成合作作品而不是委托作品了。
(2)委托作品的内容由委托人对外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受托人承担。(3)委托创作一般是有偿的,即委托作品创作完成后,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创作的报酬,支付的数额、方式和期限等由委托合同约定。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情况下,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作了一定限制。为了平衡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