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著作权保护法来说,有一条规定家搜做著作权权利限制,那么这个著作权权利限制,到底是什么意思了?著作权保护,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推动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和社会发展,所以也有必要对著作权做出限制。
著作权权利限制,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绝大多数的作品是在继承、吸收前人创造的文化和他人的知识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智力成果产生的社会性。一部作品从某种意义上讲,既是作者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也是社会集体智慧的结晶。
因此,作者享有的权利不应该是绝对的,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对社会尽一份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就是著作权人为社会利益所作的一种牺牲,体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一致、权利与义务的相统一原则。
2、作品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它的价值只有通过某种形式传播于社会,并产生应有的社会效益时才能体现出来。然而,由于建立了著作权的保护制度,作品的传播权和使用权被控制在著作权人手中,虽然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可能给社会传播作品或正常使用作品造成一定的困难。
如果不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出某种限制,他人使用作品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就会造成很大的麻烦,不利于作品的传播,与国家制定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公众利益就会背道而驰。因此,各国的著作权法在充分注重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都也注意到了不能忽略保护作品的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用作品的正当利益,对制作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各国立法对著作权限制的程度与本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有关,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实际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情况,参照了有关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著作权的限制作出了相对较多的规定。
9.影视作品版权怎么产生?归属怎么判断?
影视作品主要包括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等具体形式。而影视作品的产生,到底是通过哪些流程,又是怎么去产生的了?影视作品的版权归属,应该是属于个人还是谁?这里就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影视作品版权的产生
影视作品版权的产生方式,有自动产生、加注版权标记和登记注册三种不同规则。由于其制作方式和传播途径不同于一般的作品,其版权的产生可谓“一波三折”。在我国,对于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历来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制度。《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在影视作品制作阶段,电影剧本要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视剧的选题也要先进行审批。在传播阶段,影视作品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电影由广电总局核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由审查机构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对于引进境外的影视作品在我国境内传播,必须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许可证。因此,只有取得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的影视作品,才可以在我国进行合法传播。
二、影视作品版权的归属
影视作品即属于特殊的作品种类,其版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从性质方面来说,兼有演绎作品和合作作品的双重性质。一方面,拍摄影视作品时,往往需要先将小说或戏剧改编成剧本,再根据剧本拍摄影视作品。因此,影视作品实际上是小说或戏剧的“演绎作品”。另一方面,在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凝聚了导演、编剧、摄影师、作词家、作曲家等众多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因此,影视作品亦具有“合作作品”的特点。
由于影视作品一般都包含演绎作品的特征,并且是由集体创作完成,包含制片者的巨额投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以及演员等众人的参与,作者比较难以界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