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署名权如何进行转让,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那么作品署名权如何进行转让?
一、版权转让或放弃署名权在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情形时应受到严格禁止而绝对无效
二、在判断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应考虑作品是否具有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
(一)对于具有较高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的作品,其署名权的转让和放弃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作品,其目的在于艺术的体现,而艺术性具有难于脱离于个人的个性因素,他人通常很难独立创作出相同的作品,因此其具有较高的不可替代性。美国版权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对于视觉艺术作品的定义就排除了雇佣作品。
(二)如果作品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那么转让或放弃其署名利益可以得到法律的肯定。如对于主要基于功能目的而创作的作品,不同人的创作都可以实现相同的功能性,因此功能性作品通常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英国的《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精神权利例外的三种作品:计算机软件、字体的设计和计算机生成的作品。
三、判断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的效力应考虑行业惯例和文化习惯
四、我国司法实践也认可特定情形下署名利益的转让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该条款中的“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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