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版权服务,在我国是存在着版权服务这样一种说法的,既然是一种服务,那么就是为著作权人所提供的,而之所以能够享受这种服务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已经拥有的版权,那么知识产权法版权服务是怎样的?
根据知识产权法版权服务是为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提供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
(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
(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3)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
(5)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
(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